双重劳动关系分为以下三种情形: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、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及混合双重劳动关系。
一、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
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《 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。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。终止用工,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那么,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?
律师认为,若非全日制员工一旦提出,其工作时间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规定工时,要按照全日制用工计算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,其举证责任在企业,如不能提交,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,往往令企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。所以,企业依法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举足轻重。在此特别提醒,对于非全日制用工,现有企业只需在原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,另行交纳工伤保险即可。
二、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
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,即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,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、缴纳社会保险费,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,而为另一家单位提供劳动,并领取劳动报酬。
因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,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。为此,有律师提出可通过完善劳动合同来降低风险概率。即在劳动合同中,增加员工目前所在单位的名称,以及该员工与目前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。
三、对于社会保险,合同里可增加如下条款:
,鉴于乙方(员工)已由原单位交纳社会保险并将继续缴付,现甲方单位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,乙方不主张其他情况;
第二,乙方(员工)要以每半年为周期向甲方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。以此,通过规范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理清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纷繁复杂的各种情形,从而实现依法用工、有据可依。
企业应当理清双重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在的差别,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。并在其应享受的劳动保障标准上加以区分,即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下的两个不同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,从而规避双重劳动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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